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16)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再如,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成立该种犯罪的先决条件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然而,从现实生活中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地表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拒绝执行”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如,一家单位10月10日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火灾整改通知,要求其在一周内改正,可是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并未积极进行改正,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结果在10月14日发生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单位是否拒绝执行整改通知了?显然,由于通知规定的期限尚未到达,要认定该单位拒绝执行整改通知是勉强的,因而也就不能认定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事实上,由于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相当紧张,其对一些公共场所的检查往往限于每季度一次或者是集中的检查。由于处罚力度不够,许多单位往往是待检查一过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因此,这些单位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接到整改通知的。但是,若这些单位在此段时间之内发生了火灾事故,那么追究这些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于法无据了。申言之,如果消防监督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督义务,或者由于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甚或消防监督机构徇私枉法,对火灾的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于被监督单位没有得到强有力的督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的,也难以追究被监督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不应取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发出了整改通知,也不应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对整改通知是否采取了拒绝的态度,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消防措施违反了消防法规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议将相对的空白罪状修改为完全的空白罪状,即取消“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规定,使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罪状完全空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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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和第327页。
[2] 日本刑法第109条规定,放火烧毁现非供人居住而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船舶或者矿井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所列之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但未发生公共危险的,不处罚。
[3] 日本刑法第110条规定,放火烧毁现供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矿井或者放火烧毁现非供人居住而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船舶或者矿井,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前项之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10万元以下罚金。
[4]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7页。
[5] 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257页。
[6] [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7] [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和第326页。
[8]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以及第582-589页。
[9] 参见陈兴良:《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1世纪第一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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