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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9)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通过对中法两国关于责任事故单位犯罪的比较,我们发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两国的规定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其一,成立范围。法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无一例外都可以由法人构成,而且根据法国刑法第121-2条的规定,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在特定情况下,也应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中国刑法的责任事故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是有所限定的,即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能由单位构成。其二,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法国刑法在分则中对某种责任事故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规定的模式要么是在该本条单独设款;要么是单独设条,即采用明示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中国刑法虽然没有单独设款或设条规定,但是通过法条的规定可以推知该犯罪是单位犯罪。其三,单位行为的认定。根据法国刑法第121-2条的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关键是考察该行为是否为单位利益而实施,而按照中国的刑法理论,确定某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着重点在于考察该行为是否经过了单位的有权机构或有权人员的决定。其四,处罚不同。法国刑法采用了双罚制,而中国刑法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采用了单罚制,即不处罚犯罪的单位,仅仅处罚直接的责任人员。

  三、责任事故犯罪主观要素之比较

  责任事故犯罪尽管是一种过失犯罪,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对犯罪过失的界定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事故犯罪的主观要素作以专门研究。

  (一)国外责任事故犯罪主观要素之解读

  在法国刑法中,犯罪的过失主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违警罪过失。何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国刑法并没有做出一般性的定义。然而,根据刑法第221-6条、第221-9条以及第625-2条的规定,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懈怠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的过失。由此可见,责任事故犯罪的主观要素可以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何认定这种过失,1996年5月13日通过的法律对法国刑法第121-3条作了修改,根据这一修改,如果行为人依据其任务或职责,依据其能力与所具有的权力、手段,已经做到正常所要求的严谨行事的,行为人便没有过失。[29]而违警罪过失的成立,不要求具备疏忽大意或轻率不慎,只要有违反法律或条例之规定的事实,这种过失即告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违警罪过失之间的区别在于:其一,在证据方面,刑法第221-6条规定的非故意杀人罪与第222-19条规定的非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过失,必须经过控诉方提出证据来证明;而违警罪过失,除疏忽大意的违警罪外,则无需检察机关证明,因此,只要有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义务之事实,即可推定过失之存在。其二,在损害后果方面,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引起身体受伤害的时候,才会引起其刑事责任。而对于违警罪的过失而言,即使没有引起任何损害,也不影响过失之成立。

  在法国刑法中,除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违警罪过失之外,还有一种情节加重的过失。例如,刑法第221-6条第2款规定,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者,可处刑罚加至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刑法第222-20条规定,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蓄意违反某种义务的规定,在法国刑法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加重情节,如前引第221-6条第2款的规定;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如前引第222-20条的规定。无论是作为情节还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量刑时,都要依据已经发生的结果来确定刑罚的轻重。[30]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罪过形式?我们认为,从这些犯罪的归属来看,绝大部分都属于非故意犯罪。这说明,法律并没有把其视为故意犯罪。同时,这些蓄意违反义务的规定大都是在该条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并列规定的,例如,刑法第322-5条第1款规定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犯罪,接着在第2款规定了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财产损害的加重情节。从这一模式的规定来看,蓄意违反义务的规定属于轻信过失的情形。事实上,我们的这种理解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在情节加重犯的场合,尽管中外刑法学界对基本犯和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存在着争议,然而,基本犯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加重犯为故意的这一情节加重犯的罪过结构形式,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不可能的。换而言之,情节加重犯的罪过结构形式可以有以下三种: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犯为过失。二是基本犯为过失,加重犯为过失。三是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犯为故意。就前面所提到的法国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的规定而言,由于无论是疏忽过失还是轻信过失,都属于过失,因此,在基本犯为疏忽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把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轻信过失是未尝不可的。那么,在单独设条规定的场合是否也属于轻信过失的犯罪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例如,刑法第222-20条规定,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刑法第R625-2条规定,在第222-20条所指情况之外,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疏忽大意或者因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造成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以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处五级违警罪当处之刑罚。对比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两罪分别属于轻罪和违警罪,但是它们在犯罪的成立条件方面是相对应的。显然,第R625-2条的规定属于疏忽过失犯罪,而第222-20条则属于轻信过失犯罪。总之,将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义务的犯罪之罪过形式理解为轻信过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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