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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6)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外刑法在以下的方面存在差异:其一,与法国刑法的规定相比,中国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结果的规定概括笼统,而法国刑法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具体细密。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认为,相对法国刑法的规定而言,中国刑法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在目前的罪刑规范架构下仍是较为合理的。因为,责任事故犯罪的本质在于,这种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公共的安全,所谓的公共安全,就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安全,因此,责任事故犯罪一旦发生,其结果必然是较多的人员伤亡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不仅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同时还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基于此,中国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的规定不仅体现了这类犯罪的本质属性,而且也与罪刑规范的设置现状是相协调的。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刑法的这种规定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认定罪数的麻烦。例如,某一行为既造成了人员伤亡,又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的,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需要借助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加以解决,而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则不需要借助这个理论就可以较为圆满地解决。其二,中国刑法没有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危险犯,而法国、日本和俄罗斯则规定了过失的危险犯。然而,责任事故犯罪应否规定危险的构成,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予以讨论。

  二、责任事故犯罪主体之比较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人组织没有意识,缺乏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意思。同时,从业人员的不法行为是法人目的之外的东西,不能将其归于法人组织本身。[13] 因此,刑事责任只能施加于具有犯罪意思的自然人,而没有犯罪意思的单位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14]

  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法人的数量日益剧增,其力量也日渐强大起来。于是,随着垄断和竞争的加剧,在法人决策机构或决策人物的操纵之下以法人名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不断出现并日显突出,这些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从而引起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视,于是,它们相继通过立法设置单位刑事责任的方式试图对单位犯罪予以遏制。自此以后,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格局被打破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并存的局面和发展态势正在逐步形成和加强。

  就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而言,有的国家刑法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构成并应依法负刑事责任,有的国家规定部分责任事故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有的国家刑法则不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地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刑法走出蒙昧的状态以后,刑事惩处的对象也随之由人、物或者自然现象并存还原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亦不例外,也首先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按照中国的刑法理论,自然人主体分为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那么,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在法国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在立法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根据我们掌握的文献,通过仔细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犯罪应该属于特殊主体。因为,从法条上看,这类犯罪毫无例外地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而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对于某一具体的犯罪而言都应该属于特殊主体。

  在日本刑法中,由于责任事故犯罪属于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因此,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4岁的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员,[15]非从业人员无法构成该类犯罪。这说明,日本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

  在俄罗斯刑法中,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的解释,因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害的,其主体是从事一定职业、根据该职业行使职能的人。[16]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的主体是对劳动保护规则负有遵守责任的人。其范围包括:在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行使劳动保护职能的公职人员;国家机构、组织、企业中负有遵守劳动保护规则的非公职人员。[17]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罪的主体是年满16岁的负有遵守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义务的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18]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违反易爆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罪以及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烟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罪的主体是年满16岁并有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区域负有遵守安全规则义务的人,如旅游参观者、实习人员等,也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19]违反消防安全规则罪的主体是负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其范围包括:其职务地位对执行消防安全规则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如企业和组织的领导人及其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部门及车间的领导人等,从事有火灾危险工种的人员以及领导这种工作的人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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