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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根据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其一,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二,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者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其三,对遵守劳动保护规则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技术安全规则或其他劳动保护规则,过失给他人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四,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者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或者过失致人死亡,造成周围环境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五,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过失造成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人员健康,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六,违反有爆炸危险的工程或有爆炸危险的车间中的安全规则,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过失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七,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以及通过邮局或当作行李寄送这些物品,并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八,负有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并由于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其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二,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五,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其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对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有共同之处:其一,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义务;其二,成立责任事故犯罪,要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为要件。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特定的义务要素

  如前所述,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且也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义务要求,是其能否成立责任事故犯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在法国刑法中,大约规定了8种责任事故犯罪,在这8种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设计中,无一例外地要求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与审慎义务。因此,是否违反这种义务,是区分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关键。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从事业务时所必须遵守的特定注意义务。如果危害结果的产生并非行为人违反特定义务的行为所致,那么,不能成立业务过失犯罪。何谓“业务”,判例认为,业务是指人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反复继续实行的行为,并且是有可能对他人生命身体等加以危害的行为,至于行为的目的是否在于由此得到收入或满足其他欲望,则在所不问。[4]据此,所谓的业务,具有以下的特征:其一,持续性。即业务是一种经常反复实施的特定活动。只要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持续反复地从事某种事务,这种事务就可以认定为业务。如果是偶尔为之,无持续反复的意思或实际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业务。同时,无论是否有报酬,只要属于反复从事的事务,都有可能认定为业务。其二,危险性。即行为人从事的事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只有这样的业务,才有必要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出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区别,并予以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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