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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笼统地使用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的字眼,而没有依据业务注意义务来源的种类来设定其构成要件。那么,业务上注意义务的根据又何在呢?当然,首先大都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寻找。习惯能否成为这种注意义务的根据呢?西原春夫教授认为,对于导致犯罪事实发生的过失态度在法律上完全类型化是不可能的,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范围最终还是根据一般的道义习惯等社会规范来认定。[5]大塚仁教授也认为,以习惯和条理为根据论定注意义务,就是要考虑在具体社会中遇到某具体事态的人进行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必要的、相当的,必须从这种观点,进行合理的判断……对法律没有特别了解的人,也自然应该懂得,按照社会常识,在实施具体行为的时候,自己该作出怎样的注意,所以,以习惯和条理为根据的注意义务,能够与依照社会常识所认识的注意义务相一致。在德意志正在被使用的“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im Verkehr erforderliche Sorgfalt)的观念明显地表明了这种关系。[6]由此可见,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习惯中寻找特定注意义务的根据。

  考察俄罗斯刑法的规定,业务注意义务的来源可以概括为:其一,劳动保护规则;其二,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其三,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其四,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其五,消防安全规则。除此之外,俄罗斯刑法还规定了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罪之加重情节的业务过失犯罪行为。这一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行为人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所谓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指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正式的要求、规定或规则。具体职责的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加以确定。[7]可见,在俄罗斯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行为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或某种规则。而所谓的职责,必然是与一定的职业并最终与相关法律的规定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规则,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的解释,也必然属于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8]

  在中国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大都规定了犯罪的成立要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或国家规定等为要件。具体而言,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要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单位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是犯罪成立的前提;在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要件;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则以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为要件。如何理解责任事故犯罪罪状的空白部分呢?所谓规章制度,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其一,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其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其三,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9]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简而言之,就是指违反了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来说,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指违反国家为保障生产作业安全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就危险物品肇事罪而言,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为保障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言,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了国家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就消防责任事故罪来说,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了消防方面的管理法规。由此可见,在中国刑法和理论中,除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允许操作惯例等非规范性的规定作为补充规范以外,作为责任事故犯罪空白部分的填充依据都在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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