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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5)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俄罗斯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结果可以分为:其一,实害结果。实害结果主要表现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二,危险结果。危险结果主要表现为,可能造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结果或可能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对于有的犯罪来说,其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实害结果。例如,刑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失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法第219条规定,负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则责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并由于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而对于有的犯罪来说,其成立则仅要求行为有可能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即可。例如,刑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如果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者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有爆炸危险的工程或有爆炸危险的车间中的安全规则,如果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还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具体的危害结果,而是笼统地规定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即可成立该种犯罪。例如刑法第218条规定,违反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和焰火制品的登记、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以及通过邮局或当作行李寄送这些物品,并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何谓严重后果,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的解释,是指爆炸、火灾、一人或数人死亡、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造成巨额物质损失,使交通运行长时间中断、使组织、企业的工作受到重大破坏等。[11]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刑法中,对于某种责任事故犯罪的基本构成而言,由于过失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会构成该种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如果过失造成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人员健康的,构成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然而,对于这种犯罪的加重构成来说,如果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则可以构成该种犯罪。例如第216条第2款规定,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刑,或处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巨额物质损失、对环境造成重大的损失等等。[12]由此可见,如果行为造成非巨额但又属于重大的物质损失的,不会构成该犯罪。

  与俄罗斯刑法的规定不同,中国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都要求行为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产生。换言之,中国刑法没有规定责任事故犯罪的危险犯。考察责任事故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有的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的规定;其二,有的犯罪成立,要求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至于什么样的后果,在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如,刑法第136条和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其三,有的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至于何谓安全事故,什么样的事故才属于重大,在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如,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其四,有的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如果行为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会构成这种犯罪。如,刑法第1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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