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四)秘书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六)当事人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回避
(一)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 上一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北京-汉堡调解规则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