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款 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 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 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 组庭通知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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