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第十二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三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减少两份。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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