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附则
第六十条 期限的计算
(一)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 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 届满日。
(三)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一条 送达
(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电报、传真的方式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上一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北京-汉堡调解规则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