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七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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