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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有争议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二) 当事人未能按照前款规定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第五十三条 答辩及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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