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七条 撤回仲裁申请
(一)申请仲裁后,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 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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