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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九条 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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