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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合并审理
    
(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二)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限制。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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