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五)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三十四条 辩论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三十五条 最后陈述意见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六条 庭审记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二)经仲裁庭同意,秘书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 应当记录该申请。
(四)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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