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四十八条 简易程序终结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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