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四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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