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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确定首次开庭日期,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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