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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组庭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仲裁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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