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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开庭和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当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反请求、变更反请求,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征询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要求答辩期的,可一并审理;另一方当事人如要求答辩期的,对新的请求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开庭审理。

  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第三十九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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