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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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