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九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电报、传真方式等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当事人是外国的,经过一百二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并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一条 直接送达的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二条 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向外方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材料,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投递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 能找到上述任何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和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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