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八十五条 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威海仲裁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OO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施行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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