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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经通知后,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受影响。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应当向仲裁庭和当事人就鉴定报告的有关提问作出解释、答复。

  第四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仲裁庭应予准许。

  第四十三条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四条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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