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已无可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并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五条 和解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和解或调解中提出过的、承认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作为其答辩或提出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五十八条 审理国内纠纷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审理涉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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