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除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一份正本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组庭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 上一篇: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