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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和答辩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涉外案件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三日(涉外案件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三日(涉外案件十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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