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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涉外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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