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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委员会终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根据法院裁定结果再决定恢复仲裁程序或终止仲裁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使用的工作语言和文字为中文(汉语言文字)。

  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十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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