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审理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案件需要审计、鉴定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的,审计、鉴定等所使用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仲裁庭在上述期限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作出仲裁裁决的,应提前十天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第五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十一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并作出裁决补正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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