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五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因一方当事人聘请境外仲裁员,或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五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一半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八条 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适用本程序。当事人另外约定组庭方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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