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神州亿网公司辩称,我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关键词不是10个,主要是2个,即“速译”和“翻译速译”,还有我方赠送的“专业速译”、“英语速译”、“德语速译”等附随关键词,并非信达飞译公司所称的那10个。双方约定推广的网址也不是- translation.cn,而是。搜索双方约定的关键词,信达飞译公司要推广的网址完全能够出现在Google搜索结果的前10位即第1页,因此,我公司没有违约。请求法院驳回信达飞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19日,信达飞译公司和神州亿网公司签订《Google推广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神州亿网公司对信达飞译公司的网站进行技术优化,使得在Google网站中搜索合同约定的关键词,信达飞译公司要推广的网址能够出现在Google左侧搜索结果的前10名;信达飞译公司支付服务费1 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5000元,于网站到达指定位置后支付剩余5000元;神州亿网公司在2005年9月19日开始优化网站,正式服务时间为2005年10月19日至2006年10月19日。合同签订当日,信达飞译公司支付神州亿网公司服务费5000元。2005年10月19日,信达飞译公司又支付服务费5000元。
信达飞译公司提交的《Google推广服务协议》第4页的推广网址栏目中填写了,关键词栏目中填写了“北京翻译公司”、“英词翻译”等10个词,而神州亿网公司提交的《Google推广服务协议》第4页的推广网址栏目和关键词栏目中为空白。对于两份合同的区别,双方各执一词。信达飞译公司称,签订合同当时,双方确实口头约定了上述填写的内容,而且信达飞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献勇当时就在合同中填写了上述内容,但神州亿网公司的合同签订人王红伟称,只要一方的合同中填写了就可以,所以闫献勇没有在神州亿网公司的合同中填写网址和关键词。神州亿网公司则称,签订合同时,双方确实口头约定了关键词和网址,但并非信达飞译公司所主张的关键词和网站,当时双方的合同中均没有填写网址和关键词,信达飞译公司的合同上的网址和关键词是闫献勇自己后来填写上去的。
为证明合同上填写的网址和关键词确系双方约定,信达飞译公司又提交了2006年1月9日至2月20日的6份聊天记录打印件。信达飞译公司称,聊天记录中,闫献勇的网名为“KOIKOI”,王红伟的网名为“一代枭雄”;聊天记录显示,因为Google网站调整搜索算法,致使搜索双方约定的关键词后,信达飞译公司的网址无法进入搜索结果前10名,闫献勇因此多次催促王红伟解决技术问题,但王红伟一直没有解决。诉讼中,神州亿网公司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表示不清楚“KOIKOI”和“一代枭雄”是否为闫献勇和王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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