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有禄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7)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原审法院判决王文波就其本案侵权行为向隋有禄书面致歉尚属合理,因此对于隋有禄要求王文波公开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隋有禄要求王文波赔偿其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隋有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810元,由隋有禄负担5787元(已交纳);由王文波负担60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 810元,由隋有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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