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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条文释义(10)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总之,无论是采取这两项措施前的准备,还是在执行这两项措施的过程中,以及在执行这两项措施的后续工作中,都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除包括前面提到的程序,还包括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和使用必要的公文等;此外,采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不仅要遵守关于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还必须遵守相关的其他法定程序,如在税收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还必须遵守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在税款入库时必须遵守有关入库的程序规定,在应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以及解除等。

  应注意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程序,本法规定了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37条规定的保全和强制措施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程序属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采取简易程序的纳税人范围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仅限定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是简易程序在采取扣押措施前,不必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是在扣押时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简易程序不是没有法定的程序,只是为了提高税务行政效能、及时防止税收流失、使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与一般程序相比,相对简化而已。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是法定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

  在实际操作中,程序合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偏重于程序法。在以往的税收征管实际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收入轻法制的倾向,因此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导致税务行政行为无效和造成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败诉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税务行政行为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行政执法方面,也越来越向国际惯例靠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要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时刻注意遵守法法定程序,防止出现程序违法的行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法原则。

  在实际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程序缺失,即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经过的法定程序没有经过,如在采取税收保全之前应该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没有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税款,即属于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具有不作为性,它放弃了法定的程序,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二是滥加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实施行政行为时,附加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且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程序,如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求纳税人履行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滥加程序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它擅自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三是方式滥用,即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的表现方法和形式,如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该做出书面的决定,却以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税收保全决定;四是步骤次序倒置,即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步骤的次序而颠倒了方式和步骤,如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先执行了强制措施后补办有关的的手续和公文。次序倒置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五是违反法定时限,即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按照法定的时限作出相应的行为,如在纳税人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下,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违反法定时限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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