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离境清税制度的实施,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边防、海关等出境管理机关的联系配合,密切配合,只有准确、及时地运用这一手段,才能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纳税人在出境前能够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款入库手续,或者办理有关纳税担保的事宜。在此应该注意,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做纳税担保的,应该就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监督和处分权等事项在我国境内委托代理人,并将担保财产的清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副本,交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税收优先权和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定期公告的规定。
本条共三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第1款、第2款是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欠税公告制度的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本条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收优先的原则。所谓税收优先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并针对税收征管的实际,本法规定了税收优先的原则。这对于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增强税法的刚性,防止纳税人借助所谓“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有利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税收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依法征收税款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权力,应该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国外也有许多关于税收优先的规定,比如美国税法规定,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国税局有权使用扣押、留置和拍卖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被扣押的财产的所有者必须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权,除非该财产适用于司法程序,对于扣押的财产国税局有优先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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