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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条文释义(24)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清单是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具的一种证明,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该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丧失部分处置权,不能自由处置该部分财产,被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对被查封的财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有保管责任。纳税人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扣押查封的日期,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价值,扣押、查封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告知事项等。

  3.为什么必须开付收据或者清单。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扣押、查封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既要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又要保护纳税人等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执行扣押、查封制度,建立包括依法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很有必要。在扣押、查封中必须开付收据或者清单的理由有四:一是开付收据或者清单是一项必经的程序;二是开付收据或者清单是一种证明;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四是防止给违法分子钻空子。依法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不仅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意义,同时,如果涉及到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决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等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一定要按规定开具扣押收据或者查封清单。

  二、如何开付收据和清单

  1.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

  2.根据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执行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确认可以采取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依法进行扣押的,按规定开付收据,依法进行查封的,按规定开付清单;

  4.执行人签字盖章、被执行人签字盖章;

  5.在填开收据时,如果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数量、品种繁多,不能在一份列明的,可以将扣押的财产开列明细清单并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的金额开付收据。

  6.收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被扣押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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