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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条文释义(16)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依照本条的规定,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的必要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中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必要条件。

  离境清税的执行范围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对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实施离境清税制度。

  在此应注意,本条规定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宝代表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我国公民在内。因为本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涉外企业和涉外人员的税收,如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涉外企业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工作人员等。实际上欠税人员离境清税制度的由来正是由涉外税收开始的,我国在1980年就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外籍纳税个人的出境作了规定,在1993年颁布的旧《征管法》将离境清税制度扩大到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的所有纳税人。当然对外籍人员的离境清税制度,还要考虑到不能与我国同外国签定的有关条约、协定相冲突。

  另外,本条关于离境清税的规定与旧《征管法》的规定相比,又进一步,即明确规定离境清税包括滞纳金。

  三、离境清税制度的实施

  本条规定了离境清税制度的原则,但是,离境清税制度的实施,需要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环节、程序和手续等,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因此《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会同公安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制定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实际工作中,采取阻止出境的措施需要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最主要的是:税务机关发现应阻止出境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时填制“阻止出境布控通知书”等有关的文书,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阻止出境的措施,以保证离境清税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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