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由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因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要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也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不能随意进行。本条对于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限定为以下两方面:
1.书面通知银行强制扣缴。书面通知银行强制扣缴,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欠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开户的其他金融机构,由该银行或金融机构将纳税人所欠税款从其账户中强制扣缴转入国库的行为。这一措施是最基本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的实施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积极支付与配合,没有金融机构的密切协作,这一措施很难得到有效实施,为此,法律对于银行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二是在纳税人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如无足够的资金,此种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书面通知银行强制扣缴措施在修改前的征管法已有规定,并已执行了十几年,事实证明效果很好。在现行的大部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有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的规定,因为银行是直接控制资金的部门,是各种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通过银行扣缴入库对于严肃执行税法,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打击不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执行和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这一措施是多种措施的合并提法。所谓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将欠税纳税人的某些财产予以扣留抵押,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后予以返还,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履行其义务的,将扣押物品予以变卖抵缴税款的行为。所谓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将欠税纳税人的某些财产予以封存,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予以启封,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履行其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将查封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的行为。所谓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或查封的欠税纳税人的财产依法在拍卖市场上进行竞价,以最高价成交出卖,以所得价款抵被税款、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所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或查封的欠税纳税人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或查封的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在不宜进行拍卖时,以其他有效方法予以出卖,以所得价款抵补税款,所剩部分退还纳税人的行为。《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上一篇: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下
- 下一篇:没有了
-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 绿色税收
- · 东兴市开征房屋出租税收
- · 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
- · 国外股市税种开征情况简介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