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现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作为税收行政职权具有专属性、法定性的特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表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具有专属性、法定性,因此也就决定了行政职权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来行使,本条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税务机关行使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一项行政职权所具有的专属性、法定性的特点。
在本条的规定中,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权专属性、法定性的特点,尤其重要,这也是本条的立法宗旨,因此,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税务行政职权,同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又是属于行政强制的一种。在行政职权的行使中,行政强制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和强制力,其强制力仅次于司法强制,而且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强制是一种约束性很强的要式行政行为,在执行的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条件、执行范围等方面有很强的限制,不能随意使用行政强制。所谓行政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达到行政目的,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强行划拨款项等措施,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和对人的强制两种。税务机关只能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物和财产进行强制。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执法权专属性、法定性的特点:
第一方面,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各级政府、除税务机关以外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为上面提到单位和个人,都不是法定税务机关因此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方面,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税款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所称的法定税务机关。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只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而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方面,只有法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有税收独立执法权的税务机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是由法定税务机关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是由法定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和机构及其人员来做出决定并执行的,但是,这些机构和人员只能以法定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做出决定并执行。
- 上一篇: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下
- 下一篇:没有了
-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 绿色税收
- · 东兴市开征房屋出租税收
- · 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
- · 国外股市税种开征情况简介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