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本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因为税收用于国家财政,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对纳税人的惩罚,两者相较,税收比较重要,应予以优先对待。
应注意,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如财产在欠缴税款发生之前已设立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与税收征收权相比较,因其物权发生在先而更具有优先的效力。
4.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本条虽然没有明确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但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应该是明确的,即在正确情况下税收是不能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换一个角度来讲有担保债权是一种已经设定的担保债权,此时担保债权与税收征收权相比,担保债权是在先的。但是有几种情况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1)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从纳税人的角度讲,依法缴纳应纳税款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一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或拥有应税财产,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缴纳税款,而无论纳税人是否事先已经以其财产设定了担保,其纳税义务除依法履行或依法减免外是不能消灭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征税权,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应征税款,而与纳税人是否以其财产设定担保无关;从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角度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单向性,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单向转移的关系,其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者事实为前提,即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者事实,税收法律关系就相应产生了,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就必须依法履行征税的职能,纳税主体(纳税人)同时也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而纳税人的财产是否设定了抵押不影响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2)担保是有条件的,担保的有效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对无效的担保当然税收具有优先权。即使是有效的担保,能否实现担保债权能否完全行使与其设定范围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 上一篇: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下
- 下一篇:没有了
-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 绿色税收
- · 东兴市开征房屋出租税收
- · 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
- · 国外股市税种开征情况简介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