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合法是税务行政合法性的要求,前面我们在《税收征管法》第41条的解释中提到,税务行政合法首先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其次要做到权限合法。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执行,但是具体是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执行,由谁批准,都有明确的权限规定,不依照法宝的权限,超越或者滥用权限而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都是不合法的,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引起被撤消或者变更的后果,还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
2.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本条所谓必然依照法定程序,是指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依照前面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程序,即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次序,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程序合法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对要式的行政行为和强制性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对非要式的行政行为和任意性程序,可以自由裁量,但要做到公正、适当,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否则,行政行为无效。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是构成合法行政行为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要件除包括前面提到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外,还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等,其中程序合法往往是衡量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法定的程序是正确行政的重要保证,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都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分离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具有自身存在的形式,而行政程序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样由本法规定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是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存在形式,是必须遵守的,无论实际情况是否可以采取这两项措施、是否应该采取这两项措施,只要采取这两项措施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度,该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不仅如此,而且采取这两项措施的税务机关还可能承担行政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可见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依照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7条中规定的程序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8条、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①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程序性规定,如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等。②在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查封和扣押时必须开付相应的清单和收据;扣缴和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时必须依照法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以及遵守税款入库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等。③执行这两项措施的后续工作中,都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还包括依法征收入库税款、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将拍卖变卖后抵顶应纳税款、滞纳金、拍卖变卖费用等有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款项及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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