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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条文释义(18)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当然,执行税收优先原则,只是对税收的一种保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主动按照足额交纳税款。

  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按照《民法通知》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可见所谓债权就是债权人所拥有的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置任何形式担保的债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往往是一种信用担保,定金需要依据合同由具有给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交给缔约的另一方,保证和定金不便于执行税收优先权,因此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主要是对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实行税收优先。所谓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是指纳税人没有设定抵押、质压或没有被留置的财产,即没有设定担保的财产。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又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首先用于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属于债权,但考虑到职工硒生活的保障这一更高的人权宗旨,职工的工资优先于国家的税收而受到清偿。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为正确理解究竟什么时候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必要首先弄清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几个概念。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财产权,享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质,必须登记才有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无效,效果同于未设抵押权的债权。抵押权不必转移占有,它与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的质权不同。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为:原债务、法定或约定的利息、迟延利息、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的效力为:①抵押权生效后,如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抵押权不受影响;②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与他人再设定其他权利(如租赁等)抵押权不受影响;③抵押权人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的变价不够清偿债务的,可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取得补偿,但该不足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已经投保经济保险的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中优先得到补偿。主债权的请求权因时效而灭失时,抵押权人仍得就抵押物行使权利而受清偿。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主要是拍卖方式。抵押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主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的实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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