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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条文释义(26)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什么是纳税人的合并、分立呢?

  合并是公司、企业等的变更形式之一,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企业的法律行为。以公司合并为例。公司合并是公司行为,不是公司股东间的合并,需由其代表人定立合同,并由股东大会特别授权,否则该合并无效。公司合并分为创设合并和存续合并。创设合并又称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经合并后均归消灭,另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存续合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仅存在一个公司,其他公司被吸收。因合并而成立的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应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合并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民或新设的公司承受。如果合并前的债权人认为合并对原债权不利,可提出异议,按债务转移须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处理,协商解决。

  分立是公司、企业变更的一种形式。以公司分立为例。公司的分立有两种具体形式:①公司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②公司分立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不存在。分立产生的新公司须按公司法规定成立。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在规定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发出公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能满足的,不得分立。

  从上述公司合并、分立的定义和原理可以看出,本条实际是将税收看成公司、企业对国家的债务,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充当债权人。依本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公司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几个债务人共同对外,主要是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的债务人,对内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的规定,使税收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如果在本条中,不对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纳税义务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权力加以明确,会给税款征收和税款追缴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时,责任也会纠缠不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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