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付收据和清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开付收据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依据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扣押或者查封的决定,扣押收据或者查封清单一般不能单独使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简易的税收保全措施时,也要按简易程序的要求,当场作出扣押、查封的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二是要正确使用收据或者清单,在扣押时只能开付收据,查封时只能开付清单;三是注意扣押、查封的范围,特别是扣押、查封标的的范围,不能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或者用品;四是要有被执行人的签字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的,要有证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五是明确应告知的事项,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六是执行查封、扣押的税务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四、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执行中的问题主要包括:①应开付收据或者清单的,未开付;②混用了收据或者清单,用清单代替收据,或者用收据代替清单;③没有使用符合要求的收据或者清单;④收据或者清单的填开,不符合规范;⑤未告知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的报告和缴清税款义务的规定,及承担连带责任或继续履行纳税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的报告义务和依法缴清税款的义务;二是合并、分立后对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如何履行的规定。
一、设立此条的必要性
设立此条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权力,对于防止税收流失,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生活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因素,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纳税人合并、分立的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增强税法的透明度,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的纳税义务,以及分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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