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现了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法的要求,为法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所谓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法主体,即本条所称的法定税务机关,是指本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不必首先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即可采取扣押措施,但是,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并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这里行政行为合法的内在要求,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当然不能例外。所谓行政行为合法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在法定的条件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中,行政主体合法是首要的要求,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行为合法将无从谈起,该行政行为注定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合法,才可能建立合法的行政法律关系,才可能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要保证税收促使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的主体,即是法律授权的具有执行该项权力的主体。本条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定税务机关是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主体,即法律授权法定的税务机关具有采取上述措施的权力,另一方面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主体合法的保障。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税务行政法是行政法所属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法的关系是子与母的关系,由于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决定了行政法无法以一个单位一的法律来体现,同样税务行政法也无法以一个单一的法律来体现,而是由各种分散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税收征管法》虽然不能全部地体现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但它集中体现了大量的税务行政法律规范,如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赔偿等内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本质要求。本条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主体必须合法,以及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执行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行政法的本质要求。
- 上一篇: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下
- 下一篇:没有了
- · 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 绿色税收
- · 东兴市开征房屋出租税收
- · 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
- · 国外股市税种开征情况简介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