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税收的开征 >
税款征收条文释义(22)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时设定质押、抵押的说明义务和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向税务机关请求提供欠税情况的权利规定。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抵押权人、质权人明确自己的风险,体现税法的公正性,减少执行税收优先对无辜第三者的影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1.欠税纳税人在设定抵押、质押时的义务。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应在设定抵押、质押时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这项义务呢?一方面,由于本法第41条规定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即如果抵押、质押和财产的留置发生的纳税人欠缴税款之后,那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权力优先于抵押权人、质权人以抵押物、留置物受偿的权力。执行税收优先,就有可能使抵押权人、质权人以抵押物、质押物受偿的权利丧失,进而使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为保护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明确在接受抵押、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因此本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说明情况的义务;另一方面,按照《担保法》的立法宗旨,设置抵押权、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平交易,但这一规定是有条件的,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本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保证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即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因此《税收征税法》与《担保法》是不矛盾的。只是在执行上有先后之分,如果纳税人已经设置了抵押权、质权的情况下,发生了欠税,此时就不能按税收优先将纳税人已经设置抵押权、质权的财产用以缴纳税款,即此时的担保债权是先于税款的。但如果纳税人在设定抵押、担保之前有欠税的,情况就不同了,按照税收优先的原则,税收要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考虑到《税收征管法》与《担保法》的这种关系,因此本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的情况,以使抵押权人、质权人了解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可以在保障国家税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间求得相对的平衡,也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