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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和经济国家的特殊性,限定行业只需一个生产者即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经济最佳效率的市场状态。现实生活中,自然垄断主要存在于矿产、石油等天然资源的开采和水、电、煤、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这类行业的特点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及经营能力难以达到市场需求目标,且过多竞争者又不利规模效益的取得。为了便于公众消费和社会整体发展,通常由国家特许一家或几家企业在这些行业进行垄断经营。

  行政垄断本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采取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和法律规制形式。如“国家专营”,即国家对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少数商品实行专门经营和指定经营,享有专营权的企业成为合法的垄断企业。国家专营是对竞争暂时性的规避,范围过大则会窒息商品生产和流通,所以有严格的限定。“特殊行业垄断”,是指对一些在运行中存在较大风险的特殊行业允许的垄断,典型的如银行业、保险业就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不过,这种行业性垄断并非只有一家企业,而是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受到限制,并由国家对其服务价格即银行利率和保费率进行监控,以避免恶性竞争。“专利保护”是法律赋予发明者本人独自或垄断使用具有专利的产品和生产方法的特权,这是一种有限期的垄断权,目的在于激励发明,推动社会进步。

  我国体制转型特殊阶段存在的、因行政权力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的一种市场力量及其限制竞争行为,是特殊的行政垄断现象。它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即人为对统一市场作横向分割,限制外地(或本地)商品进入或流向本地(或外地)市场,也包括对资金、人才、技术和企业跨地区联合的限制。行业垄断即通过界定、限制或约束行业内企业自主经营选择权的做法(以发文件形式公开要求或明令禁止购买非指定商品和服务,强制企业实行联合定价、联合拒销拒购,干预企业购并,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等),从纵向对市场进行分割。行政性垄断的实质在于“依托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和限制”(蒋泽中:《企业兼并和反垄断问题》,第234页)。这种垄断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垄断的变形(它使价格的定价机制存在严重的反市场行为),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是传统的高度集权并政企合一的经济体制的遗传,它维护的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利益,而不是单个厂商的利益。它不仅造成对竞争的限制,也会对其它企业进入市场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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