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行型立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由一系列单行的法律法规组成,但并不被统一编撰于一部法律之中,各部法律从不同方面对有关的反垄断问题作出各自的规定。单行型立法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包括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以及司法部的准则指南在内的复杂的法律体系。它于1890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以后陆续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鲁宾逊-帕特曼法》、《塞勒-克弗维尔法》等一系列反垄断法律。另外,美国各州还有自己的反垄断法,司法部也颁布了《合并准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英国则是针对某一具体反垄断问题立法。如1976年的《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的《零售价格法》。英国最近一次修订是1998年颁布的《竞争法》,该法对前几则法律都作了相应的修订。
3、合并立法与分立立法。这在法典型立法的国家,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制定于一部法律之中,大多数国家则都采用了分别立法的形式。
我国立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有对法律进行归类的传统。目前的各类有关反垄断的法规大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适用过程中,效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且这些法律都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而设计,相互间缺乏协调性。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并不很高,又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也不太可能解决客观上存在的不协调。这样,采用法典型的统一立法可能对解决这一问题会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法。由于我国目前已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现实中许多问题并不是该法所能够解决,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破坏作用远大于经济垄断的行政性垄断,该法就无能为力。而且这部法律中,对垄断的判断标准、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等都很少提及。单独制定并尽快颁布《反垄断法》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因此。在采用法典型立法的同时,我国也应采用分别立法的形式。
(三)各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规定及借鉴
1、对企业合并的规制。(1)企业合并的概念。由于企业合并的结果会减少市场主体,改变市场结构,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由于各国竞争政策与国情的不同,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很不一致,对合并概念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大体可概括为:企业合并实质上是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等手段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控制、进而影响另一个企业以及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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