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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28)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但有效竞争论建立的最低标准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的困惑。结构主义标准和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旨在克服有效竞争在理论上的不足。50年代美国出现了研究市场势力与市场竞争关系、尤其是市场结构、企业的市场行为和运行结果三者关系的产业组织学派,认为重点是市场结构,以结构来判断市场行为是否正当、市场运行是否优化。结构主义标准对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8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批评结构主义将注意力集中在保护竞争者而不是保护竞争,主张将分析重点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目前这已成为美国政府制定反托拉斯法政策的基本标准。

  80年代初期出现的“可竞争市场论”,是指一种可无代价地进入和退出的市场结构。该理论认为,若市场是竞争性的,企业会被迫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一个完善的竞争市场,进入应该自由,退出也无需成本,强调退出与进入同样重要。一个完善的市场不必要是完全竞争的。只要没有任何进入和退出的障碍,竞争管理机构的干预就不必要,但进入和退出会有费用,不可能没有代价。该理论主张,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政策尽可能降低费用,如由政府或行业商会来承担,或通过税收优惠加以补充。“可竞争市场论”为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形式

  就目前而言,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形式主要分为法典型与单行型。法典型立法根据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统一立法,又分为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

  1、法典型立法。受传统立法形式影响,法典型立法多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它是指以统一的一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有关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行为制度的反垄断法。其代表国是德国和日本。德国1956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后经过了多次修改,现在实行的1998年修改后的法律,对有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维持转售价格等各种实体性垄断问题作了严格的区分和规定,并且还详细地规定了对垄断的审查申报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程序性问题,是一套比较完整的反垄断制度。日本1947年制定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也经过了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1995年。内容分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实体部分主要包括对私人垄断及不正当交易的限制、垄断状态的界定、关于事业团体的规定、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以及适用除外等方面;程序部分主要包括有关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规定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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